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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以案释法首例购售电合同效能胶葛案

时间: 2024-05-25 11:18:56 |   作者: 行业新闻

  接点为产权分界点;从产权分界点到小水电站的线路及电站的一切设备由某水电站保护;计量点设在某水电站变压器高压侧;在计量点设备电能计量设备别离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某水电站在合同规矩的计量点向某供电局送出的电量构成上网电量,并应合理承当线路损耗(以补充协议约好为准);水电站计量点设在产权分界处的,抄见的上网电量扣除无功查核电量后作为终究上网结算电量;水电站计量点不能设在产权分界处的,抄见的上网电量扣除无功查核电量和分摊线损后作为终究上网结算电量。

  2010年11月2日在《广东省小水电办理办法》实施后,某水电站以为两边签定的《购售电合同》与《广东省小水电办理办法》等法令和法规有冲突,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定承认《购售电合同》约好收取高压线路损耗的合同条款无效,两边变成胶葛。

  某供电局托付广东海法令师事务所张洪杰律师为署理人。据悉,本案是《广东省小水电办理办法》实施后,引发的首例购售电合同效能胶葛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承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法令和国务院拟定的行政法规的效能性强制性规矩为依据,《广东省小水电办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矩不归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法令和国务院拟定的行政法规的效能性强制性规矩,故某水电站建议合同对线损费的条款无效没有法令依据,本院不予支撑。由此可见,法院悉数采信张洪杰律师的署理定见。

  因为计量设备无法设备在供电线路的产权分界点,形成产权分界点不是计量点,某供电局依照两边签定的《购售电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好,向某水电站收取其本身产权线路引起的线损费,而不是某水电站所建议的电网线损费。在《广东省小水电办理办法》实施后,某水电站以为两边签定的《购售电合同》收取线损费的合同条款与《广东省小水电办理办法》规矩有冲突,建议某供电局收取线损费不合法,然后引发胶葛。

  二、某供电局向某水电站收取归于其本身产权线路的线损费,有合法的依据,应予支撑。

  2010年12月间,某供电局与某水电站两边依据《供电经营规矩》第九十条规矩,签定了《购售电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依据《购售电合同》第10.2款的约好,合同有用期为一年,如无贰言持续有用,到期后如有贰言应书面告诉另一方。又依据《购售电合同》第12.5款的约好,对合同效能的贰言应选用书面告诉的方法,并可经专人送至或以挂号邮件或传真发至另一方的通讯地址,方视为告诉已有用地作出。

  某水电站未能供给依据证明其已依照合同约好的方法向某供电局作出改变合同或对合同效能有贰言的告诉。因而,应确定各方在合同到期后对持续实行无贰言,合同应持续实行。即便按某水电站所述,其在合同一年到期后已对分摊线损的条款提出贰言,而不是就整个合同的效能及实行提出贰言,不能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或许停止。

  2.某供电局依照合同、补充协议约好收取其本身产权线路的损耗费用的,有合同上的依据。

  依据某供电局与某水电站签定的《购售电合同》第3.1.1款约好,专线KV及以上架空出线,以供电企业变电站出口架耐张线夹或“T”接收(或线米处为产权分界点;10KV架空(或穿墙套管)出线,以变电站外出线榜首基电杆跳线线夹为产权分界点。从产权分界点到某水电站的线路及电站的一切设备设备由某水电站保护。第3.1.2款规矩,T接在供电企业共用线路上网的水电站,以T接点为产权分界点。从产权分界点到某水电站的线路及电站的一切设备设备由某水电站保护。《售购电合同》第4.1.1款规矩,计量点设在电站变压器10KV高压侧。第4.1.2款规矩,以上关口点电能表计量的正向记载为用网电量,反向记载为上网电量。若电能计量设备没有改造完善的,则坚持原有的电能记载方法。又依据《购售电合同》第5.1款则约好,丙方即某水电站在本合同4.1款规矩的计量点向甲方送出的电量构成上网电量,并应合理承当线路损耗(有承当损耗的要签定线损协议)。由此可见,因为产权分界点与计量点不一致,从产权分界点到某水电站的线路及电站的设备设备均由某水电站保护,从产权分界点到某水电站的线路损耗也应由某水电站担任。因而,某供电局收取某水电站产权线路的损耗费用,有合同上的依据。

  3.至于某水电站承当其本身产权线路损耗的核算,某供电局的做法是依据某水电站电站的电压等级、前一年发电量、线路长度、线径、运转小时、最大最小负荷等参数,运用由广东电网公司和华南理工大学电力学院一起研讨开发的线损理论核算软件,核算出线路的理论损耗比值,并以这一比值核算损耗电量。并且某供电局与某水电站签定的《购售电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现已清晰约好损耗比值,某供电局据此核算某水电站应当承当的由其本身产权线路引起的线损费。因而,某供电局收取的线损费,既有合同约好,又有科学合理的核算依据,做到揭露、通明。

  依据《供电经营规矩》和并网发电的客户的实在需求,就现有的供电网络条件,大部分水电站是就T接到邻近的电力线路上。依据《供电经营规矩》第七十四条规矩:“用电计量设备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备的产权分界处。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表的,对专线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供电变压器出口装表计量;对共用线路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用户受电设备的低压侧计量。当用电计量设备不设备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一切者担负。”当产权分界点与计量点不一致时,即计量点不是电网企业与小水电站产权线路分界点,不管计量设备装设在哪里,某供电局仅仅收取归于小水电站本身产权部分线路的线损费,从来就没收取和分摊电网线损费。由此可见,整个操作的流程中,某供电局彻底遵从《供电经营规矩》关于产权和损耗办理的规矩。

  《广东省小水电站办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矩:“小水电站电量输出计量点应当在升压站外榜首根杆装设,电网企业依照计费电度表电量付出电费,电网企业不可以向小水电站分摊电网线损费用。对已依照协议以产权分界点为计量点的电站,不得再另收取线损费。对原有计量点设置不符合前款规矩的电站,应当拟定调整方案,逐渐依照前款规矩实施。”由此可见,该条既规矩了分摊电网线损费,又规矩了因产权分界点和计量点而发生的线损费,两者不是同一种费用,不能相提并论。本案中,某供电局从来就没要求某水电站分摊电网线损费,没有违背“电网企业不可以向小水电站分摊电网线损费用”的规矩。该条又规矩:“对已依照协议以产权分界点为计量点的电站,不得再另收取线损费。”很显着,该条没清晰制止产权分界点与计量点不一致的状况下电网企业收取线损费。因而,某供电局向某水电站收取其本身产权线路引起的线损费,也没有违背上述规矩。

  2010年各方当事人签署的《购售电合同》第7.3.3条约好:“水电站计量点不能设在产权分界点处的,抄见的上网电量扣除无功查核电量和分摊线损后作为终究上网结算电量履行”,该约好是各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应按约好履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 》第四条规矩:“合同法实施今后,人民法院承认合同无效,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该规矩清晰了“法令、行政法规”的规模,着重人民法院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法令和国务院拟定的行政法规确定合同无效,而不能直接征引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判别合同无效的依据。《广东省小水电办理办法》是

  2010年11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3次常务会议经过,这今后经过政府公报发布实施的,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拟定的政府规章,并非法令、行政法规,不能征引来建议合同无效。因而,某水电站以某供电局违背《广东省小水电办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为由,建议合同无效,显着不能成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 》第十四条规矩:“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矩的强制性规矩,是指效能性强制性规矩。”某水电站征引的《广东省小水电办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仅仅规矩已依照协议以产权分界点为计量点的电站不得另行收取线损费,没有清晰在产权分界点与计量点不一致状况下线损费的收取,更没有规矩在产权分界点与计量点不一致状况下收取线损费因违法而无效。某供电局与某水电站在合同中约好收取某水电站本身产权线路引起的线损费没有违背《广东省小水电办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矩。因而,某水电站建议某供电局收取的线损费用因违背《广东省小水电办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矩而归于无效,显着不能成立。

  (4)当产权分界点与计量点不一致时,也便是计量点不是电网企业与小水电站本身产权线路分界点时,全省甚至全国电网企业依据《供用电经营规矩》第七十四条规矩,与小水电站签定合同、协议并按约好收取小水电站本身产权线路引起的线损费,这是一向做法。即便在《广东省小水电办理办法》实施今后,全省电网企业对上述景象的小水电站,仍然收取其本身产权线路引起的线损费。对此各级政府和法院均没有确定电网企业违法。本案归于广东甚至全国首例小水电站状告电网企业返还线损费的事例,恳求合议庭在确定电网企业收取小水电站本身产权线路引起的线损费的合同效能问题上,有必要严格执法,有必要慎之又慎,绝不能草率否定。不然,将会对整个电网企业职业形成严重影响,后果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