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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城区地下弱电综合管网管理办法

时间: 2024-06-19 23:09:29 |   作者: 行业新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和《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第二条岳阳市城区(含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和南湖风景区)地下弱电综合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弱电综合管网,是指为电信、移动、联通、国防光缆、铁通、专用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弱电视讯缆线提供的综合性地下物理通道。

  第四条地下弱电综合管网的建设,纳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规划管理范围,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维护。

  第五条市城管局为城区地下弱电综合管网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方案的审核和招投标工作及日常运营的监督和管理。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经信、交通运输、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下弱电综合管网建设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投资主体,市政府以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入股的形式,组建市城区地下弱电综合管网投资建筑设计企业,入股收益上缴市财政,上缴的收益中安排特殊的比例的资金用于地下弱电综合管网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规划、住建、城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地下弱电综合管网需求组织编制岳阳市城区地下弱电综合管网专项规划,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预留管沟以满足国防光缆和城市建设的需要,避免重复开挖城市道路。

  第九条电信、移动、联通、铁通、广播电视、国防光缆、交通信号等使用地下弱电综合管网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城市发展和本部门单位的长远业务需求,编制弱电线路进入综合管网的年度计划,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市城管局。

  第十条地下弱电综合管网建设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十一条旧城区地下弱电管网失去功能的,不得再自行铺设,应纳入地下弱电综合管网统一建设。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地下弱电综合管网;已铺设地下弱电综合管网的区域,各管线单位不得再单独建设自用管线,已建设的城区地下综合管沟纳入统一管理。因地下弱电综合管网扩容等特殊情况需要新建、改(扩)建的,应经市城管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市城区地下弱电综合管网投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地下弱电综合管网建设需穿越、跨越、利用人防工程、河道及堤防设施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地下弱电综合管网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应当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五条经审批的建设方案及设计图纸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地下弱电综合管网建设工程完工后,市城区地下弱电综合管网投资建筑设计企业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地下弱电综合管网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市城区地下弱电综合管网投资建筑设计企业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向各管线使用单位提供出租、出售及日常维护管理,其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管价权限审批。

  已出租、出售的地下弱电综合管网子管的日常维护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协议不明确的由市城区地下弱电综合管网投资建筑设计企业负责维护;委托市城区地下弱电综合管网投资建筑设计企业对管线设施来维护管理的,管线使用单位应向市城区地下弱电综合管网投资建筑设计企业提供专业管线的设施维护规程。

  第十八条市城区地下弱电综合管网投资建筑设计企业应加强对地下弱电综合管网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确保设施处在良好状态。

  各管线使用单位在使用地下弱电综合管网设施的过程中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在确保所属管线设施处在良好状态的基础上,配合市城区地下弱电综合管网投资建筑设计企业做好地下弱电综合管网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地下弱电综合管网内的各类管线出现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市城区地下弱电综合管网投资建筑设计企业接管线使用单位通知后可先行抢修,同时报告市城管和交警部门,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跨、压地下弱电综合管网;因特殊原因确需跨、压地下弱电综合管网设施且在保证不影响地下弱电综合管网安全使用的情况下,经规划、城管等部门批准和市城区地下弱电综合管网投资建筑设计企业书面同意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任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